泰和新材: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当前通讯
决议公告:20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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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7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2月20日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3年2月20日9:15-15: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4,061,750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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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7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774,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3%。
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萍、夏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将公司名称由“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泰和新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YANTAI TAYHO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变更为“TAYHO ADVANCED MATERIALS GROUP CO.,LTD.”,公司证券简称及证券代
码不变;涉及公司名称的相关制度文件,一并进行相应修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
全权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65,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权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5%。该议案以特别决
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27,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5612%;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78%;
弃权1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10%。
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684,394,502 元变更为人民币 862,934,983 元,并授权
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65,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决议公告:2023-017
权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5%。该议案以特别决
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65,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权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5%。该议案以特别决
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表决情况为:同意332,495,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权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5%。表决结果为“通
过”。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骨干信托拟与控股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下属部分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企业或受让部分企业份额。
针对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盛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数量172,381,752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42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60,454,052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160,109,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7852%;反对1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1245%;弃权1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553,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1138%;反对1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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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28%。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2023 年 2 月 4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是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与专业机构暨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补充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萍、夏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务
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23 年 2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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